《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 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
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更准确理解《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实施方案》制定的背景?
近年来,简政放权始终是改革发展的一个高频词,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是高等教育领域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要求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国家层面,2016-2017年,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的一系列文件:2016年,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明确提出,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明确提出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2017年1月,《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高等学校副教授评审权审批,高校可以自主评审副教授,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高等学校教授评审权审批;2017年3月,教育部等五部门发布《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再次强调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并明确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2017年10月,教育部、人社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监管工作作出了明确部署。一系列强力推进职称改革的政策文件,对高校职称改革力度之大、程度之深,前所未见。在自治区层面,去年11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办发〔2017〕47号)。广西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遵循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方向和基本原则,服务人才强桂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在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完善职称评价标准、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上下功夫,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实施意见》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二、出台《实施方案》的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努力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局面,让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竞相迸发、聪明才智充分涌流”,明确了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根本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高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是人才最集中、创造力最强的一支人才队伍。因此,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改革,给高校放权,给人才松绑,是做好新时期人才工作的重要抓手,是深入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深化高校改革的重要途径。
三、《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为政府行政部门“四个不再”、高校“五个自主”。
政府行政部门“四个不再”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不再组织评审;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印发资格文件;不再办理资格证书。
高校“五个自主”是指:一是自主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各高校可根据自身需要制定、修订本校职称评审工作办法及操作方案等自主评审文件,按照学校章程规定,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经“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通过并公示后执行;二是自主制定评审标准。各高校可结合本校学科(专业)和岗位特点,针对不同类型、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评价标准,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价考核体系。学校评审标准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基本要求;三是自主组建评审管理机构。各高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包括学校院(系)考核推荐组、学科评议组、校评审委员会在内的评审机构,以及学校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办)、评委库和评审监督委员会等管理机构,组成人员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公正性。条件不具备、独立组织评审确有困难的高校,可采取委托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方式;四是自主组织评审。各高校应确保自主评审的常态化,要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在保证重点、保证质量、预留一定发展空间的前提下,科学编制年度及未来3-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计划,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规则开展自主评审;五是自主使用评审结果。各高校可依据职称评审结果,自主印发任职资格文件,自主颁发职称证书。自主评审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其他单位的,转入单位可按照单位标准和岗位要求自主聘任,也可要求其重新评审。
四、《实施方案》涉及的范围?
《实施方案》明确从2018年起,将高等学校教师(高等职业学校)、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实验技术等5个系列(系统)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到全区所有高校。涉及全区所有高校,包括本科高校、成人高校、民办院校、高职高专等4种类型共80所。
五、《实施方案》的制定经过哪些程序?
2017年以来,我厅职能处室把制定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作为重点工作加以推进,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2015年5月,分批召开区内46所高校座谈会,理清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的工作思路和要点。5月-11月,在对全区高校承接评审工作条件开展摸底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实施方案》初稿。11-12月,再次组织区内80所高校主要领导、人事处长、职改专干进行座谈,广泛听取高校各层面对《实施方案》初稿的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2018年1-3月,分2次将《实施方案》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征求80所高校、14个自治区主管厅局及14个设区市职改部门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收到高校及自治区厅局和地市职改部门共59条意见建议。
六、《实施方案》的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及高校“放管服”相关文件要求,从2018年起,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到所有高校,不搞分步下放。对于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高校或相关学科(专业)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同时明确职称认定和重新确认两项工作下放到全区所有高校,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职称系列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七、《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一)国家和自治区制定、颁布的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是评定职称的标准。学校自主制定的评审标准条件应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基本要求。
(二)高校专业技术人员须经相应评委会评审通过,并经相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取得相应职称。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认定。
(四)高校要严格执行“岗位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规定,确保评审程序公开透明。
八、《实施方案》的关键词诠释?
(一)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一种任职资格;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除评聘结合的系列外,没有岗位、数量的限制,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二)职称认定是指对符合认定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采取行政认定的方式,认定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重新确认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以外评聘专业技术资格后含军队专业技术干部,调入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对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由具备资格确认权的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重新认定,确认后颁发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资历连续计算。
九、《实施方案》的新旧政策差异?
(一)《实施方案》之前,我区教授评审权的审批仅限于区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具有副教授职称评审权6所本科高校,包含了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广西医科大学、广西民族大学、桂林理工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我区副教授评审权的审批仅限于区内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12所本科高校(含6所博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包括了广西中医药大学、广西师范学院、广西艺术学院、广西科技大学、桂林医学院、右江民族医学院。《实施方案》出台后,明确将高校教师等5个系列(系统)的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全区所有高校。
(二)《实施方案》之前,各高校新组建高级评委会需要报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审核后报自治区职改办审批,现在改为改革后将原来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改为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