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职办〔2018〕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自治区直属、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4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35号)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以下在职人员均可申报:
1.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一年以上人事(劳动)关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相应系列或专业申报条件的。
2.不在广西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户口在广西或人事档案托管在广西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一年以上的。
3.除实行评聘结合的系列外,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今年仍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除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者以外,2017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规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申报。
(二)无职称申报及破格申报的范围及程序
1.无职称申报应符合自治区无职称申报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国家机关分流或交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无职称申报限于副高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按照《关于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桂职改〔2016〕3号)实施。
2.破格申报应符合所申报系列破格条件要求。破格申报为破学历或资历,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3.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无职称和破格审批的从严审核。无职称申报应严格把握好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按规定需提供企业劳动合同及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或事业单位入编(聘任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推荐评审认定办法(试行)》(桂人社发〔2017〕35号)有关规定,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途径
1.广西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广西各级人才市场办理档案托管的,可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填写基层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后,通过各级人才市场推荐申报。
2.申报人身份性质应根据其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工作单位确定。
3.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驻桂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申报渠道申报,不得同时保留两种以上申报渠道,多头申报。如选择通过广西相应评委会申报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外省驻桂企业的总公司(总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就驻桂单位申报渠道问题出具书面意见,并报相应评委会所属职改部门备案,方可申报。
4.外省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条件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申报人所属省级职改管理部门出具委托材料,并经自治区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推荐到广西相应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区内各地区(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要求申报本地区(部门)尚未组建评审委员会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当参照委托评审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6.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申报评审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如同一年度申报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二)申报材料要求
1.所有申报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扫描件,并按系统规定模块上传材料,因申报个人上传材料出现漏报、错报或未放指定位置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个人承担。已进入评审环节不允许补充任何材料,如评审通过后审核发现仍存在继续教育、重新确认、学历职称证书等硬件材料缺失和其他不符合评审条件的情况,不予审批。
2.继续教育材料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本部门、本行业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和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2018年度公需科目学习任务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3.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材料要求
按照《关于调整我区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要求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4号)执行。
4.辅助证明材料要求
(1)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员申报,原则上应提供申报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证明,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查档证明材料,证明单位性质。
(2)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经申报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评审。
(3)申报人身份证号码应准确填写,如申报人存在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升位(变动),且出现不同身份证号码关联的证明材料的(如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关于两个身份证号码属于同一人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推荐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申报人所在单位(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开展本单位(部门)申报审核工作。各单位(部门)应明确审查责任人,签署承诺书,明确审核责任。
2.各单位(部门)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免试证明等材料的原件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如申报人办理档案托管的,申报人所在单位与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所掌握申报材料的情况,分别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
3.各单位(部门)应对所有申报人员的申报情况、申报材料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完成后,如果申报人申报情况及申报材料发生变更的,各单位(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补充公示。
4.各单位(部门)应认真按照评审程序审查、组织审议推荐,并出具单位推荐意见。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各单位(部门)应在审议前组织面试答辩,在审议答辩的基础上,确定推荐意见,并如实在申报系统中填报。
(二)职改部门审核审查
1.各级职改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建立诚信档案制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单位列入失信档案,作为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重要参考依据。
2.在各级职改部门审核申报评审材料过程中,发现申报人涉嫌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相关职改部门应反馈申报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如果申报人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提供证明材料后仍无法证明的,职改部门核实申报材料涉嫌造假,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名单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如评审通过的,取消评审结果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学历证书的审核要求
1.国有企事业单位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由其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予以确认并在其复印件上加盖档案专用章。
2.非公有制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证书由各级评委会在评审前通过学信网验证等有效方式统一对申报学历材料进行第三方学历认证。
3.国境外取得的学历(学位),申报人员应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四、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审标准要求
各系列应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及时修改完善评审条件。2018年未启用新条件的,应结合本系列实际,在年度部署文中就本系列评审条件中的学历、资历条件部分与桂人社发〔2017〕35号文不一致的内容以及评审条件中需要调整的地方予以明确。
工程、经济系列的民营企业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不再单独设置,使用全区通用的评审条件。之前通过民营企业评委会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需按照全区通用评审条件重新评审。
(二)积极推进职称评审改革
1.开展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继续在广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开展经济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如需扩大社会化评审试点工作,另文部署。
2.开展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在全区高校开展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工作,具体事宜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三)调整职称评审通过率管理模式。除评聘结合的系列外,各高级评委会区分事业单位和企业参评人员自行设置评审通过率,通过率须在评审前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根据各系列(行业、单位)实际参照高级职称评审通过率设置模式执行。
(四)加强评委库建设
1.各高级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按照《关于做好全区高级职称评审第一层次专家库评审专家推荐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7〕62号)和《关于加强我区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17〕64号)有关要求进行及时更新和调整。
2. 各高级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教育,强化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
3.在高校教师系列和卫生系列开展评审专家库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请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和自治区卫生系列职改办做好相关工作。
(五)评审时间安排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
2.请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根据评审进度,及时研究确定本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并于5月底前连同将本系列评审部署文件报送自治区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gxzgb2017@163.com),并通过在本单位网站发布等多种形式对外发布。
3.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行安排,原则上应在年内完成,与高级职称评审时间有效衔接。
(六)评审方式要求
1.有独立评审权的设区市应做好相关系列高级职称交叉评审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并服从自治区职改办的统筹安排。
2.落实集体评议制度。各级评审委员会应严格落实评委集体评议制度,结合系列及申报人员的特点,研究确定统一的评审标准及评议原则。
3.各市、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可结合本地、本系列评审特点,科学规范组织评审工作。在中初级评审中,探索异地交叉评审、引入外部评委等评审组织方式,使职称评审更为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切实提高评审质量和水平。
4.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对于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全区性职称政策文件解释等应报自治区职改办同意。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评审条件,降低评审要求。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审资格名称应严格按照人社部规定的系列和资格名称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进行评审。实际工作中,对重大评审政策把握不准的,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应按管理权限,与同级人社职改部门研究确定。各级各系列评审委员会任何单方面对评审政策所作的修改调整无效,所产生的后果由相应评审委员会自行承担。
(七)评审结果的审核报送及审批
1.各高级评审委员会所属相应职改办承担评审结果真实有效的主体责任,做好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的复核和二次公示工作。在本系列(行业、单位)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完成并组织审核无误后,相关市、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及时将评审结果以本市、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名义对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及时将评审结果按《关于高级职称评审结果管理及评审情况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报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职改办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各市、自治区各部门、完成中初级职称审批程序后,应及时填写《2018年度取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详见附件3),于2018年12月底前将电子版发送至自治区职改办邮箱:gxzgb2017@163.com。
五、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关于职称信息化评审问题
1.各系列职改办对于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的修改需求,应报经自治区职改办同意,未经自治区职改办同意擅自修改系统产生的后果由相关系列职改办负责。
2.自治区职改办会同相关单位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今年在工程系列、卫生系列选取部分评委会探索高级职称网络化评审工作。
除开展网络化评审试点的评委会外,全区其他系列高级申报评审均统一使用原有的信息化评审管理系统。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各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应按照系统要求上报。职称信息化评审管理相关的软件下载、咨询解答服务由广西智融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网站为www.gxzr.com.cn。
(二)关于证书注册验证问题。
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审验继续按《关于开展在线审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桂职办〔2016〕120号)和《关于延长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线审验时间的通知》(桂职办〔2018〕9号)进行在线审验。
2.中初级证书按照谁发证谁负责原则,由证书授予部门自行开展审验。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自治区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六、纪律要求
职称评审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社会关注度、敏感度高,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各级人社职改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严禁借机构改革之机,突击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职称评审材料申报按有关规定实行层级负责制,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性负第一责任,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审核负主要责任,各级职改部门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各负其责。各级评委会要规范评审程序和严肃评审纪律。对职称评审中的申报人员材料造假、单位及各级审核过程中隐瞒歪曲事实以及评审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倒查机制,一经查实,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作出处理。各级人社职改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妥善处理职称评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
附件:1.2018年度广西高级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2.2018年度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5月7日
附件1
2018年度广西高级职称评审进度及时间安排表
时间 | 步骤 | 责任部门 |
5月 | 印发年度评审部署文件 | 自治区职改办、各市、系列职改办 |
6—8月 | 个人材料准备和申报阶段 | 申报个人 |
单位审核推荐;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汇总审核、呈报阶段 | 各单位、各级各系列人事(职改)部门 | |
9—11月 | 高级评委会评审阶段。各高级评委会原则上于11月底前完成评审、组织审核及二次公示 | 各市、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 |
12月 | 分批审核确认及批复 | 自治区职改办 |
附件2
2018年度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等级 | 单位 性质 | 申报人数 | 通过人数 | 通过率(%) | 转正定职数 | 第二职称 评审通过数 | |||||
合计 | 小计 | 合计 | 小计 | 合计 | 小计 | 合计 | 小计 | 合计 | 小计 | ||
初级 | 事业 单位 | ||||||||||
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 | |||||||||||
国有 企业 | |||||||||||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 |||||||||||
中级 | 事业 单位 | ||||||||||
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 | |||||||||||
国有 企业 | |||||||||||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
备注:表中数据不含通过考试取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每一项均为必填项,没有的应填写“0”。